-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103
- 文号
- 财监法〔2026〕85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4月0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85号)
财监法〔2026〕85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丁锋云
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南沙大街288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派斯林)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4年,派斯林对“北京福田戴姆勒A6分拼线整包项目”等3个项目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相关项目合同为固定金额合同,在未签订增补合同,也尚未与客户就增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按照预计增补后的总金额作为基数确认收入,导致2024年度多计营业收入及合同资产1905.7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你作为派斯林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吉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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