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099
- 文号
- 财监法〔2026〕78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4月0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78号)
财监法〔2026〕7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张永明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汉嘉设计)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汉嘉设计2024年对“大关单元GS0507-R21-01地块八丈井东片安置房及GS0507-G1/S42-30地块绿地兼社会停车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等6个EPC联合体项目采用总额法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上述项目由汉嘉设计联合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并提供服务,联合体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和合同价款,汉嘉设计负责设计,未主导采购和施工服务,未承担采购和施工服务的主要责任,只收取设计费、管理费,无法自主决定整个项目报价。汉嘉设计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对上述项目中的采购和施工部分仅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4年多计收入29263.91万元、多计成本29263.91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汉嘉设计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浙江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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