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082
- 文号
- 财监法〔2026〕70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4月0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70号)
财监法〔2026〕7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康利岩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财光华)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旭蓝天)2019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违反多项审计准则的规定,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识别东旭蓝天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错报。
有关机关另案查明,东旭蓝天以预付资金形式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2019至2020年发生金额分别为19.34亿元、1.23亿元,2019至2020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76.86亿元、78.09亿元。东旭蓝天在2019至2020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均未披露相关资金占用事项。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对东旭蓝天2019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将货币资金、预付款项等列为重点审计领域,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预付款项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真实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风险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恰当检查主要银行账户U盾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导致未识别东旭蓝天主要银行账户U盾实际由东旭集团管控,大额预付资金被东旭集团直接划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二)对多家大额预付设备款项对应供应商实缴注册资本为0且参保人数为0、部分供应商成立当年即与东旭蓝天签订大额预付采购合同的显著异常线索,未充分关注、核实,未充分确认东旭蓝天与上述异常供应商开展重大交易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三)对大额预付设备款项对应的光伏及风电项目长期未取得备案批复文件、未能提供项目资料、部分光伏及风电项目长期未开工、与多家供应商通过反复签订《履约能力测试协议》频繁支付和退回合同预付款、部分大额预付设备款项供应商在收款1-2年内注销且未退回预付款等重大异常线索,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相关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和预付款项合理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部分预付股权收购款的函证程序中,未充分关注不同供应商存在函证联系人相同的异常情况,且未回函情况下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9年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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