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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078
文号
财监法〔2026〕68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68号)

  财监法〔20266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孟晓光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2A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财光华)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旭光电)2015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违反多项审计准则的规定,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未识别东旭光电虚增收入、利润及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错报。 

  有关机关另案查明,20152018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18.14亿元、37.05亿元、43.06亿元、42.90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8.63亿元、13.69亿元、13.15亿元、14.45亿元。20152018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向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22.14亿元、24.67亿元、16.42亿元、64.84亿元。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对东旭光电2015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将收入、预付账款等列为重点审计领域,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东旭光电及其重要子公司销售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了解、评价和控制测试不到位。未按计划执行或有效执行部分子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价和控制测试程序,无法得出销售业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有效的审计结论。 

  (二)在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中,对客户函证地址等存在的异常情况未进行核实,对函证过程未保持必要控制;审计报告出具日前未收到个别客户回函,但未执行替代程序;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了替代程序,但未获取收入确认的关键证据资料。未充分获取、检查销售货物的物流记录、验收资料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审计证据;对部分销售业务的验收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出库单编号与日期顺序不一致、不同客户发票的联系电话相同、大额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一次性付款及无质保金条款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东旭光电虚增营业收入的舞弊行为。 

  (三)对东旭光电重要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预付账款业务实施的控制测试、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采购付款业务控制测试中未恰当识别、记录和评价付款审批存在的控制缺陷;未充分核实对部分供应商大额预付账款发生额的合理性;未对预付账款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对多家重要供应商注册地址相同、不同供应商函证联系人及地址相同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设计和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发现预付的大额资金被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9年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八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行业务9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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