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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076
文号
财监法〔2026〕67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67号)

   财监法〔20266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雅栋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2A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财光华)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旭集团)2018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违反多项审计准则的规定,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未识别东旭集团虚增收入、虚增虚减利润及虚增货币资金的重大错报 

  有关机关另案查明,20182019年,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141.49亿元、68.66亿元,虚增2018年利润总额54.62亿元,虚减2019年利润总额21.5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期末虚增货币资金337.21亿元。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在东旭集团2018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将货币资金、收入、成本等列为重点审计领域,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货币资金审计中,未对东旭集团“存贷双高”的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2018年未获取关键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未有效控制银行函证过程,未发现东旭集团虚增大额银行存款的舞弊行为。 

  (二)在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中,未充分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未恰当执行控制测试;函证样本选取不到位,未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保持控制,跟函记录存在虚假记载,未回函项目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营业收入细节测试底稿中部分样本既无货物验收或签收情况的具体检查记录也未获取相关单据,既无货物运输单据的具体检查记录也未获取相关单据;针对出库单及验收单编号、日期、模板等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就收入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东旭集团虚增营业收入的舞弊行为。 

  (三)在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中,未对预付账款函证全过程保持必要控制,跟函记录存在虚假记载;未关注付款审批材料的异常情况,对预付单一供应商金额占比过高的异常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监盘底稿存在虚假记载,未对存货的存在性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东旭集团虚假采购的舞弊行为。 

  二、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旭光电)2019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违反多项审计准则的规定,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审计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未识别东旭光电虚增收入、利润及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错报 

  有关机关另案查明,2019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26.4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35亿元。20192020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向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63.68亿元、6.81亿元。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对东旭光电2019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将收入、预付账款等列为重点审计领域,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东旭光电及其重要子公司销售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了解、评价和控制测试不到位。未按计划执行或有效执行部分子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价和控制测试程序,对部分重要子公司“客户验收”关键控制点未进行了解、评价和测试,无法得出销售业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有效的审计结论。 

  (二)在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中,对客户函证地址等存在的异常情况未进行核实,对函证过程未保持必要控制;审计报告出具日前未收到个别客户回函,但未执行替代程序;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了替代程序,但未获取收入确认的关键证据资料。未充分获取、检查销售货物的物流记录、验收资料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审计证据;对部分销售业务的验收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大额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及无质保金条款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东旭光电虚增营业收入的舞弊行为。 

  (三)对东旭光电重要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预付账款业务实施的控制测试、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采购付款业务控制测试中未恰当识别、记录和评价付款审批存在的控制缺陷;对大额预付账款长期挂账、供应商大量及频繁退款、多家重要供应商注册地址相同、不同供应商预付账款催告回复内容及回复时间完全一致、不同供应商函证联系人及地址相同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设计和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发现预付的大额资金被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 

  三、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旭蓝天)2018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违反多项审计准则的规定,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或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识别东旭蓝天资金被占用的重大错报 

  有关机关另案查明,东旭蓝天以预付资金形式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20182020年发生金额分别为61.89亿元、19.34亿元、1.23亿元,20182020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60.01亿元、76.86亿元、78.09亿元。东旭蓝天在20182020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均未披露相关资金占用事项。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对东旭蓝天2018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将货币资金、预付款项等列为重点审计领域,但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预付款项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真实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风险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恰当检查主要银行账户U盾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对财务印鉴保管情况的了解结论与实际不符,导致未识别东旭蓝天主要银行账户U盾及财务印鉴实际由东旭集团管控,大额预付资金被东旭集团直接划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二)对多家大额预付设备款项对应供应商实缴注册资本为0且参保人数为0、部分供应商成立当年即与东旭蓝天签订大额预付采购合同、新增大额预付款项涉及的供应商为首次合作的显著异常线索,未充分关注、核实,未充分确认东旭蓝天与上述异常供应商开展重大交易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三)对大额预付设备款项对应的光伏及风电项目长期未取得备案批复文件、未能提供项目资料、部分光伏及风电项目长期未开工、与多家供应商通过反复签订《履约能力测试协议》频繁支付和退回合同预付款、部分大额预付设备款项供应商在收款1-2年内注销且未退回预付款等重大异常线索,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相关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和预付款项合理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部分预付股权收购款的函证程序中,未充分关注不同供应商存在函证联系人相同的异常情况,且未回函情况下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9年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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