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094
- 文号
- 财监法〔2026〕94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4月0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94号)
财监法〔2026〕9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李晓艳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财光华)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4年,山东中评恒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中评恒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评恒信)将与其无股权投资关系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纳入其2024年度利润表,导致中评恒信202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汇总范围不准确,多计收入574.4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33.31%;多计成本496.53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32.85%。
中兴财光华在中评恒信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指出财务报表数据汇总范围不准确导致的重大错报,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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