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092
- 文号
- 财监法〔2026〕92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4月0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92号)
财监法〔2026〕9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赵永春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财光华)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黑龙江北大荒牧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称北大荒牧业营销公司)2023年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2023年虚增收入23642.14万元,虚增成本23608.17万元,虚增利润33.97万元。
中兴财光华在北大荒牧业营销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知悉北大荒牧业营销公司收入主要为贸易收入的情况下,未充分关注采购订单与销售订单存在严格对应关系、无真实仓储物流和过磅记录等异常情况,未核实相关贸易收入的真实性,未识别北大荒牧业营销公司2023年虚增收入、成本、利润的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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