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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091
文号
财监法〔2026〕91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91号)

  财监法〔20269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李金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2A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财光华)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黑龙江北大荒牧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称北大荒牧业营销公司)2023年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2023年虚增收入23642.14万元,虚增成本23608.17万元,虚增利润33.97万元。 

  中兴财光华在北大荒牧业营销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知悉北大荒牧业营销公司收入主要为贸易收入的情况下,未充分关注采购订单与销售订单存在严格对应关系、无真实仓储物流和过磅记录等异常情况,未核实相关贸易收入的真实性,未识别北大荒牧业营销公司2023年虚增收入、成本、利润的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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