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090
- 文号
- 财监法〔2026〕87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4月0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87号)
财监法〔2026〕8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潘明波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财光华)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4年,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派斯林)对“北京福田戴姆勒A6分拼线整包项目”等3个项目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相关项目合同为固定金额合同,在未签订增补合同,也尚未与客户就增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按照预计增补后的总金额作为基数确认收入,导致2024年度多计营业收入及合同资产1905.74万元。
中兴财光华在派斯林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获取上述3个项目的增补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据,未基于已获取的不含税合同金额重新计算2024年度应确认的收入,未指出派斯林测算进度收入的基数与已签订合同金额存在不符导致的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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