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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086
文号
财监法〔2026〕79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79号)

  财监法〔20267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许洪磊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2A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财光华)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汉嘉设计)2024年对“大关单元GS0507-R21-01地块八丈井东片安置房及GS0507-G1/S42-30地块绿地兼社会停车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等6EPC联合体项目,2023年对9EPC联合体项目采用总额法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上述项目由汉嘉设计联合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并提供服务,联合体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和合同价款,汉嘉设计负责设计,未主导采购和施工服务,未承担采购和施工服务的主要责任,只收取设计费、管理费,无法自主决定整个项目报价。汉嘉设计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对上述项目中的采购和施工部分仅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4年多计收入29263.91万元、多计成本29263.91万元,2023年多计收入89483.87万元、多计成本89483.87万元。 

  中兴财光华在汉嘉设计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准确判断汉嘉设计上述EPC联合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的恰当性,未指出相关收入应按未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的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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