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085
- 文号
- 财监法〔2026〕74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4月0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74号)
财监法〔2026〕7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李一鸣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中兴财光华)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遵义市汇川区娄海情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娄海情公司)基于债券市场公开披露报表统计收入等需要,在中共遵义市汇川区委党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称区委党校项目)已完工的情况下,与控股股东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产投公司)签订了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的代建协议,并根据产投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结算单,2023年、2024年分别确认代建收入34344.61万元、34488.7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5.02%、92.79%,分别确认利润5724.10万元、5748.13万元。区委党校项目实际于2021年完工、2022年8月项目开始合作运营,2022年11月项目法人变更为产投公司。娄海情公司通过虚构代建业务,2023年虚增代建收入34344.61万元、虚增利润5724.10万元,2024年虚增代建收入34488.78万元、虚增利润5748.13万元。
中兴财光华在娄海情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关注到娄海情公司在上述项目完工后虚构代建业务而未予指明,未指出相关重大错报。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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