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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053
文号
财监法〔2026〕61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3月03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61号)

  财监法〔2026〕6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汤丽丽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北京百汇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百汇方兴)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百汇方兴出具的京百汇评字(2024)第D-1084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该报告的评估目的是资产减值测试,正确的价值类型应为“可回收金额”。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用与评估目的不符的“市场价值”作为价值类型,且在评估结果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未根据相关准则规定采取另外一种方法进一步计算,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2.资产减值测试评估应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计算资产可回收金额,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计算资产可回收金额,不符合资产减值测试评估的相关规定。 

  3.未来资本性支出计算错误导致差异金额4,947.9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低估),差异率12.16%。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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