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046
- 文号
- 财监法〔2026〕58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3月0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58号)
财监法〔2026〕5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北京百汇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B座919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你公司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你公司出具的京百汇评报字(2024)第A-269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计算现金流量时,应扣未扣新能源充换电经营权对应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60,698.26万元,该错误导致评估结论严重高估。
2.未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你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新能源充换电建设项目产生的预期收益,全部归为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二)你公司出具的京百汇评字(2024)第D-1084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该报告的评估目的是资产减值测试,正确的价值类型应为“可回收金额”。你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用与评估目的不符的“市场价值”作为价值类型,且在评估结果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未根据相关准则规定采取另外一种方法进一步计算,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2.资产减值测试评估应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计算资产可回收金额,但你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计算资产可回收金额,不符合资产减值测试评估的相关规定。
3.未来资本性支出计算错误导致差异金额4,947.9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低估),差异率12.16%。
(三)以资产评估师名义签署其未实质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
2024年度,你公司以李某等3名资产评估师的名义签署其未实质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共涉及37份评估报告,收费合计157.22万元。
(四)将资产评估项目委托给无评估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户。
你公司将6个资产评估项目分别委托给2家无评估资质的企业(涉及3个项目,你公司收费65万元,支付委托费52万元)和1户个体工商户(涉及3个项目,你公司收费75万元,支付委托费75万元)进行“全面评估服务”。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一)(二)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七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财政部认定你公司以未实质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师名义签署37份资产评估报告,属于“聘用或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部认定你公司将6个资产评估项目委托给2家无评估资质的企业和1户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评估服务”,属于“聘用或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没收第A-269号报告项目违法所得146,666.67元并处罚款440,000.00元、没收以资产评估师名义签署其未实质承办业务的37份资产评估报告(包含第D-1084号报告)违法所得1,572,200.00元并处罚款4,716,600.00元、没收案涉6个委托给无评估资质企业和个体户的资产评估项目违法所得1,400,000.00元并处罚款4,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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