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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017
文号
财监法〔2026〕11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1月1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11号)

  财监法〔2026〕1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张豆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四川蓉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四川蓉域)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川蓉域出具的蓉域评报字(2024)第005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评定估算形成结论不恰当。

  2007年5月17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某市政公用局与特许经营权受让方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权有效期至2037年5月17日,特许经营权终止后,某燃气有限公司应当将全部现有的,以及正在建设的燃气管网设施移交给某市政公用局。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测算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错误地把永续期作为收益期,未考虑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期限。该错误导致评估差异7,500.0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高估),差异率22.46%,商誉所在资产组由减值变为不减值。

  2.重要评估资料缺失。

  资产评估档案中无特许经营合同、管道设计供气量等影响评估结论的重要资料。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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