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017
- 文号
- 财监法〔2026〕10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1月19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10号)
财监法〔2026〕1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邱玉琴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四川蓉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四川蓉域)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川蓉域出具的蓉域评报字(2024)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未考虑停工多年的在建工程贬值因素。该项目在建工程于2013年开建,2015年停工,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2月31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项目尚处于基建阶段为由,未结合评估对象长期停工的实际情况分析在建工程长期停工的经济原因、将来复工的可能性、复工存在的工程准备费用及对原有工程修缮加固费用等影响资产贬值的因素。
2.在建工程重置成本估算不合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公允价值,重置成本估算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评估说明披露“企业编制其预算时参考定额为《铁路工程预算定额(2010)》,截至评估基准日,最新定额为《铁路工程预算定额(2017)》,本次评估通过对其开工之日至评估基准日定额的基价涨幅,采用造价指数调整法评估。本次摘录了15项工程对2010年的定额与2017年的定额进行对比,通过定额比较,基价平均涨幅约10%,故本次评估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费再乘以工程造价增长率确认其评估值”。经检查,上述15项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定额基价增长率差异较大,最大增长32.14%、最小增长-27.6%,以这15项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定额基价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工程造价增长率的做法不合理。
二是在建工程主要包括路基工程、桥涵及隧道工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仅按照路基工程定额基价,未选择桥涵工程定额和隧道工程定额的相关定额基价。同时,根据《铁路工程预算定额(2010)》和《铁路工程预算定额(2017)》,路基工程定额分别包含521项工程内容和497项工程内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仅采用其中15项内容作为定额基价增长率测算基础,未说明理由。
三是未考虑2017年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工程造价的变动情况。
四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分析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标准的变化,直接采用2015年在建工程—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账面值123,109,747.28元作为评估值。
五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直接采用账面发生的待摊投资剔除赔偿费用后的账面余额82,404,436.44元作为评估值,未分析评估基准日的取费基数和计费标准。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1月19日
|
|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