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6null018
- 文号
- 财监法〔2026〕7 号
- 发文时间
- 2026年01月19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行政处罚结果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7号)
财监法〔2026〕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张坤明
地 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广东千福田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千福田)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广东千福田出具的粤千福田资评报字〔2024〕0919B001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采用市场法评估时选取的评估案例不可比。
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评估基准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比例约99%。采用市场法(价值比率为市净率)评估时,选取的可比公司为中金公司(SH.601995)、第一创业(SZ.002797)、首创证券(SH.601136)。根据3家可比公司2024年中报披露:中金公司私募股权业务占比为3.6%,股权投资占总资产比例未披露;第一创业私募股权业务占比未披露,股权投资占总资产比例为1.49%;首创证券私募股权业务占比未披露,股权投资占总资产比例为0.68%。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取的三家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的业务类型差异大,均不具有可比性。
2.仅采用市场法一种方法进行评估的理由不成立。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收集被投资项目基准日财务报表、2024年半年度基金运营管理情况报告、评估基准日的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等资料。在具备采用不同评估方法条件的情况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无法取得被投资项目较完整的财务资料、无法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为由不采用其他评估方法,最终仅采用市场法一种方法进行评估。
3.未修正对评估结论有影响的重要因素。
根据被评估单位公司章程,基金管理人对项目投资收益享有超额收益奖励分成。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时,未调查可比公司的项目投资收益分配方式,也未将其作为关键可比条件对所选可比公司进行修正,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
4.计算股权折扣率的假设和方法不合理。
本次评估目的为某资产管理中心拟转让其持有的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被评估单位公司章程中显示项目退出收益分配时,某资产管理中心只收取持股比例15.65%对应投资收益的50%,剩余50%按照基金股东出资比例奖励除某资产管理中心外的其他股东。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计算某资产管理中心持有的被评估单位15.65%股权时,假设股权价值中所有权与收益权各占比50%,确定股权折扣率为:1-50%-(50%×50%)=2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作出的评估假设“股权价值中所有权与收益权各占比50%”与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
5.重要资产评估档案缺失。
资产评估档案无交易性金融资产(股权投资)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权属核实记录,评估基准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比例约99%。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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