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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018
文号
财监法〔2026〕5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1月1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5号)

  财监法〔2026〕5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广东千福田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41号京基大厦19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你公司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你公司出具的粤千福田资评报字〔2024〕0919B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称第0919B001号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采用市场法评估时选取的评估案例不可比。

  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为私募股权投资,评估基准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比例约99%。你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市场法(价值比率为市净率)评估时,选取的可比公司为中金公司(SH.601995)、第一创业(SZ.002797)、首创证券(SH.601136)。根据3家可比公司2024年中报披露:中金公司私募股权业务占比为3.6%,股权投资占总资产比例未披露;第一创业私募股权业务占比未披露,股权投资占总资产比例为1.49%;首创证券私募股权业务占比未披露,股权投资占总资产比例为0.68%。你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选取的三家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的业务类型差异大,均不具有可比性。

  2.仅采用市场法一种方法进行评估的理由不成立。

  你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收集被投资项目基准日财务报表、2024年半年度基金运营管理情况报告、评估基准日的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等资料。在具备采用不同评估方法条件的情况下,你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无法取得被投资项目较完整的财务资料、无法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为由不采用其他评估方法,最终仅采用市场法一种方法进行评估。

  3.未修正对评估结论有影响的重要因素。

  根据被评估单位公司章程,基金管理人对项目投资收益享有超额收益奖励分成。你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采用市场法评估时,未调查可比公司的项目投资收益分配方式,也未将其作为关键可比条件对所选可比公司进行修正,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

  4.计算股权折扣率的假设和方法不合理。

  本次评估目的为某资产管理中心拟转让其持有的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被评估单位公司章程中显示项目退出收益分配时,某资产管理中心只收取持股比例15.65%对应投资收益的50%,剩余50%按照基金股东出资比例奖励除某资产管理中心外的其他股东。

  你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计算某资产管理中心持有的被评估单位15.65%股权时,假设股权价值中所有权与收益权各占比50%,确定股权折扣率为:1-50%-(50%×50%)=25%。你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作出的评估假设“股权价值中所有权与收益权各占比50%”与公司章程约定不一致。

  5.重要资产评估档案缺失。

  资产评估档案无交易性金融资产(股权投资)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权属核实记录,评估基准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比例约99%。

  (二)不如实提供检查资料。

  你公司2024年度实际出具有效资产评估报告330份,提供给检查组的《2024年度资产评估报告明细表》仅含2024年度有效评估报告278份,瞒报有效资产评估报告52份,瞒报率15.76%。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一)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等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财政部认定你公司存在不如实提供检查资料的行为,违反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没收第0919B001号报告项目违法所得8万元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广东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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