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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017
文号
财监法〔2026〕2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1月1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2号)

  财监法〔2026〕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张荣荣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江苏象仁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象仁)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江苏象仁出具的苏象仁资评报字〔2024〕第0010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未与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关键评估参数。如评估报告中的折现率为12.52%,该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以下称年报)披露的折现率为14%,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1,574.07万元)与年报披露的评估结果(1,574.07万元)却相同。

  (二)江苏象仁出具的苏象仁资评报字〔2024〕第0013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收益法评估房地产和设备时,预测期内机器设备折旧合计金额明显高于预测期内资本性支出总额与评估基准日机器设备账面净值之和,且无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第八条,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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