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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6null017
文号
财监法〔2026〕1 号
发文时间
2026年01月1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1号)

  财监法〔2026〕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江苏象仁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凤凰和睿大厦807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你公司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你公司出具的苏象仁资评报字〔2024〕第0010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称第0010号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未与上市公司及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关键评估参数。如评估报告中的折现率为12.52%,该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以下称年报)披露的折现率为14%,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1,574.07万元)与年报披露的评估结果(1,574.07万元)却相同。

  (二)你公司出具的苏象仁资评报字〔2024〕第0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称第0013号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收益法评估房地产和设备时,预测期内机器设备折旧合计金额明显高于预测期内资本性支出总额与评估基准日机器设备账面净值之和,且无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认定上述事项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第八条,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等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没收第0010号报告项目违法所得5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没收第0013号报告项目违法所得14万元并处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江苏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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