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104
- 文号
- 财监法〔2025〕294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11月01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94号)
财监法〔2025〕29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东松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6号天津中环产业园有限公司A楼南门二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立信中联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欢瑞世纪)2022年在增值税本期实际抵减额为零的情况下,错误计提15,404,597.54元加计抵减额并确认为其他收益,导致2022年度多计其他收益15,404,597.54元。
经检查,立信中联所在审计工作中仅获取并检查有关记账凭证,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应发现未发现欢瑞世纪多计其他收益问题,导致立信中联所对欢瑞世纪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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