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109
- 文号
- 财监法〔2025〕293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11月01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93号)
财监法〔2025〕293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6号天津中环产业园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欢瑞世纪)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未保持职业怀疑,存在职业判断错误
欢瑞世纪2022年在增值税本期实际抵减额为零的情况下,错误计提15,404,597.54元加计抵减额并确认为其他收益,导致2022年度多计其他收益15,404,597.54元。
经检查,你所在审计工作中仅获取并检查有关记账凭证,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应发现未发现欢瑞世纪多计其他收益问题,导致你所对欢瑞世纪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二、对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天保热电)合并财务报表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未识别重大会计差错
天保热电2022年度、2023年度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企业能够收到政府经营补贴的情况下,多确认其他收益236,240,000元、237,640,000元。
经检查,你所在审计工作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分析以前年度政府补贴实际到账情况,以判断企业确认其他收益的合理性。
三、对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荣程钢铁)合并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你所在对荣程钢铁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荣程钢铁2023年度存在无依据确认收入73,950,000元的会计差错。
荣程钢铁在未实际收到款项且未按已签订协议要求完成考核验收的情况下,2023年直接计提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相关收入73,950,000元。
经检查,你所在审计工作中关注到了上述情况,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你所在对荣程钢铁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荣程钢铁存在其他应收款少确认坏账损失30,000,000元的会计差错。
荣程钢铁2023年末其他应收款中包含唐山威宇冷轧镀锌金属有限公司30,000,000元,该公司于2019年7月已注销,但企业截至2023年末仍未计提坏账损失。
经检查,你所在审计工作中未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予以关注,未获取该笔款项可收回性的支持性文件,导致未识别上述会计差错。
(三)你所在对荣程钢铁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识别荣程钢铁2023年度提前确认其他收益25,639,200元的会计差错。
荣程钢铁2023年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收入25,639,200元一次性确认为其他收益。
经检查,你所在审计工作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荣程钢铁的补助收入核算方式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
上述问题,导致你所对荣程钢铁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三十一条,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欢瑞世纪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1,05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050,000元、没收荣程钢铁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63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天津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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