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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099
文号
财监法〔2025〕372号
发文时间
2025年12月2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372号)

  财监法〔2025〕37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任海春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饮马井街2号院4号楼1层025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更名为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北京亚泰)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隐匿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键审计工作底稿等重要档案资料,逃避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024年6月25日,财政部检查组对北京亚泰开展执业质量检查,2024年7月1日,北京亚泰承诺已真实、完整地向检查组提供2024年对包括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紫天科技)在内的17户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工作底稿等档案资料,实际北京亚泰提交材料未包含对紫天科技(单体)、部分重要子公司及合并层面等的审计工作底稿。2024年9月11日,北京亚泰声称紫天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纸质版审计工作底稿及存放电子版底稿的电脑及光盘于2024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调取,证实在财政部检查组从2024年6月25日开始的现场检查期间,北京亚泰未将紫天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提交检查组以配合检查。2025年3月至7月,北京亚泰又多次向财政部检查组补充提交紫天科技审计项目新的审计工作底稿,同时书面承认存在未及时配合检查、检查期间未完整提交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 

  二、编制虚假的紫天科技审计工作底稿,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一)编制虚假的存货相关审计工作底稿,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紫天科技子公司福州缘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缘笙科技)2023年与福建省海峡星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峡星云)签订的《买卖框架协议》和《销售协议》均未实际执行,海峡星云未向缘笙科技供应任何服务器,缘笙科技通过编制虚假货物签收和入库资料虚增存货,导致紫天科技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存货期末数虚增71,862.73万元。 

  北京亚泰对紫天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虚假的紫天科技存货相关审计工作底稿,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认可紫天科技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存货期末数虚增71,862.73万元的会计处理,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编制虚假的预付账款相关审计工作底稿,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缘笙科技向福州市森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福州森讯)采购服务器,合同金额81,204.88万元。合同约定缘笙科技委托关联方上海紫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紫赏)分别向福州森讯的股东福州墨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腾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服务器采购款项;上海紫赏向上述两家公司预付的款项,于当日转回至上海紫赏账户,缘笙科技未冲减确认的预付账款81,204.88万元。2023年4月,缘笙科技依据与海峡星云签订的《买卖框架协议》,在未向海峡星云付款的情况下,将前述81,204.88万元服务器采购预付款,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对海峡星云的预付账款。上述事项导致紫天科技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预付账款期末数虚增81,204.88万元。 

  北京亚泰对紫天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虚假的紫天科技预付账款相关审计工作底稿,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认可紫天科技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预付账款期初数虚增81,204.88万元的会计处理,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三、在知悉紫天科技营业成本异常的情况下,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紫天科技子公司华创易通(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创易通)编制虚假验收单,虚构对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短信服务采购业务,导致紫天科技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成本虚增6,860.38万元。 

  北京亚泰对紫天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在知悉营业成本异常的情况下,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认可紫天科技2023年度营业成本虚增6,860.38万元的会计处理,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发现紫天科技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抵销存在的错误,错报金额12,205.08万元超过审计重要性水平 

  (一)未发现2023年末应收账款合并抵销错误4,652.69万元。 

   北京亚泰对紫天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的紫天科技所属子公司应收账款审计工作底稿记录2023年末对紫天科技合并报表主体范围内公司的应收账款原值审定金额合计5,732.03万元,与合并抵销金额1,079.34万元相差4,652.69万元,北京亚泰未发现上述合并抵销错误,导致紫天科技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期末数多计4,652.69万元。 

  (二)未发现2023年末其他应收款合并抵销错误7,431.85万元。 

  北京亚泰对紫天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的紫天科技及其子公司其他应收款审计工作底稿记录2023年末对紫天科技合并报表主体范围外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原值审定金额合计4,576.23万元,紫天科技合并财务报表中其他应收款原值期末数为12,008.08万元,北京亚泰未发现上述合并抵销错误,导致紫天科技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期末数多计7,431.85万元。 

  (三)未发现2023年末其他应付款合并抵销错误120.54万元。 

  北京亚泰对紫天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的紫天科技及其子公司其他应付款审计工作底稿记录2023年末对紫天科技合并报表主体范围外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审定金额合计7,710.42万元,紫天科技合并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款期末数为7,589.88万元,北京亚泰未发现上述合并抵销错误,导致紫天科技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应付款期末数少计120.54万元。 

  五、职业判断错误,认可紫天科技代充值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错误会计处理,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紫天科技子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麦粒)对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导致紫天科技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虚增187,051.80万元、营业成本虚增187,051.80万元。 

  北京亚泰对紫天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宁波麦粒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收入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认可宁波麦粒采用总额法核算导致紫天科技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虚增187,051.80万元的错报事项,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错报金额占紫天科技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85.48%、营业成本的87.86%。 

  六、未编制复核紫天科技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审计工作底稿,无法支撑审计结论 

  北京亚泰对紫天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编制复核紫天科技2023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审计工作底稿,未就紫天科技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公允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审计结论。 

  七、上市实体的审计报告未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段 

  北京亚泰出具的《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泰国际会审字(2024)第0181号)未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段。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三)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六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一)(二)(四)项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罚款1万元、暂停执行业务1年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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