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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null2025null007
文号
财监法〔2025〕273 号
发文时间
2025年10月17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财监法〔2025〕273 号)

  财监法〔2025〕273 号

   

  财政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当 事 人:深圳市度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A309-B32

依照《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基于对你所的有关行政处罚,财政部决定将你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关事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认定你所存在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严重违法问题。2024年11月,财政部向你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你所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并处罚款5.95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你所仍未缴纳上述罚没款。

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将你所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列入期限为二年。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管理措施外,财政部还将依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其他相关管理措施。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依照《办法》规定向财政部申请提前移出。

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有证据证明公示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财政部进行更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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