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088
 - 文号
 - 财监法〔2025〕258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9月1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58号 )
财监法〔2025〕25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江滩3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内部交易抵消不充分,多计收入79,119,383.39元,多计成本68,865,692.22元,多计利润10,253,691.17元,多计在建工程10,253,691.17元
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碧水集团)“长江碧道慢行系统改造工程”及“南湖生态活水项目补水通道工程”由碧水集团子公司武汉市奥鑫市政建设公司(以下称奥鑫市政)等公司组成联合体实施,子公司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东湖港、东杨港雨水生态排口改造工程”由奥鑫市政实施。碧水集团及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分别按照向奥鑫市政等联合体支付的工程款确认在建工程,奥鑫市政2023年对以上项目按照项目形象进度累计确认收入79,119,383.39元,累计确认成本68,865,692.22元。碧水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对上述内部交易事项未抵消,导致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收入79,119,383.39元,多计成本68,865,692.22元,多计利润10,253,691.17元,多计在建工程10,253,691.17元。
二、未及时确认2018年—2022年自有资金存款利息收入,2023年将以前年度利息收入从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当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多计2023年度利润65,376,103.43元
碧水集团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自有资金(土地收益金及资本金等)共取得存款利息收入65,376,103.43元,碧水集团在收到存款利息当期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其他”科目,未及时进行财务核算,2023年经政府审计并委托中介机构审定后,直接转入当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未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上述重要的前期差错,导致碧水集团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利润65,376,103.43元。
三、已办理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导致2023年资产82,759,067.99元未及时入账
碧水集团下属子公司武汉水资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水投公司)2023年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列示官桥湖(庙湖)污泥清除工程项目成本76,372,978.41元,列示菱角湖清淤工程项目成本6,386,089.58元。以上项目资金均由政府拨付到位,项目已完工并完成财务竣工决算,因尚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导致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列示的上述项目成本合计82,759,067.99元未及时入账。
四、已办理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未对核减利息及时进行调账,导致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361,777,030.47元
水投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包含待核销基建支出核减利息361,777,030.47元。水投公司未根据财务竣工决算的情况,对待核销基建支出进行账务调整,导致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361,777,030.47元。
五、少计以前年度支出5,216,276.07元,多计2023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资产总额5,216,276.07元
水投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包含待核销基建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5,216,276.07元,系以前年度超概算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被审减后未及时核算冲销,导致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年初未分配利润和资产总额5,216,276.07元。
六、少计以前年度支出448,895.97元,多计2023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资产总额
水投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包含待核销基建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147,093.31元,其他建设费用301,802.66元,系以前年度未被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其他建设费用,导致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少计以前年度支出448,895.97元,多计2023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资产总额。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湖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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