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083
 - 文号
 - 财监法〔2025〕253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9月1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53号)
财监法〔2025〕25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河南守正创新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与金水东路交叉口绿地新都会9号楼9层90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内部管理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你所行政总裁秦喜胜2019年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受到刑事处罚,同年注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经查,自2020年起秦喜胜任你所行政总裁,具有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二)通过虚构业务协作等虚假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将大部分业务收入转移到秦喜胜控制的河南守正创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多家管理咨询公司。
(三)合伙人机制不健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任职条件,未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二、执业质量问题
(一)你所对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瑞集团)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存在如下问题:
1.对天瑞集团子公司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度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事项复核及评估程序不到位,通过审计调整错误冲销属于以前年度的信用减值损失,导致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虚增利润。
2.对天瑞集团已涉诉债权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未说明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未取得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审计证据。
3.对天瑞集团应付票据余额情况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通过审计调整错误冲销未到期票据,导致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同时少计资产及负债。
4.对天瑞集团并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和摊销未执行复核与重新测算程序,未识别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少计提折旧及摊销的会计差错。
(二)你所未到现场执行审计程序,直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料,向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碧水集团)等69户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延伸检查,对碧水集团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存在如下问题:
1.合并抵销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碧水集团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涉及的内部交易抵销情况未执行复核程序,导致未识别企业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收入79,119,383.39元,多计成本68,865,692.22元,多计利润10,253,691.17元,多计在建工程10,253,691.17元的会计差错。
2.财务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碧水集团2023年度将2018年—2022年收到的自有资金利息65,376,103.43元从其他应付款转入2023年度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事项,未实施审计程序并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导致未识别企业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利润65,376,103.43元的会计差错。
3.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对碧水集团子公司武汉水资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审计中,未关注相关费用未及时办理财务核算手续的合理性,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调整原因及依据,直接调整部分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到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上述调整包括:已办理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但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无实体资产清淤工程建设支出82,759,067.99元,已办理财务竣工决算被审减的利息支出361,777,030.47元、超概征地拆迁工作经费5,216,276.07元、超概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其他建设费用448,895.97元,导致未识别企业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计资产450,201,270.50元的会计差错。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天瑞集团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116.5万元;没收碧水集团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违法所得14万元;暂停经营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河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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