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082
文号
财监法〔2025〕252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9月13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52号 )

  财监法〔2025〕25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李亮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里路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新制药)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南新制药所属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南新制药)2023年12月以冒名签收的出货单确认2023年度营业收入28,296,301.07元、结转2023年度营业成本4,412,163.38元。其中广州南新制药编号80034413号、80034414号的出货单存在跨年度发货、确认营业收入药品批号与客户验收入库药品批号不一致等情况。根据南新制药“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本公司化学药品制剂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签收、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广州南新制药“供方负责把产品交由承运方运至需方指定的收货点,在货物交给承运方且到达指定位置前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供方承担”“到货后需方应当场验收,并填写供方产品签收单,提货人的签收行为即视为需方已确认收货”的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广州南新制药多计2023年度营业收入24,539,733.46元、营业成本3,839,043.33元。

  南新制药存在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时间点推广活动照片一致、登记参会人员姓名相同但签字笔迹差异较大等情况。经查,广州南新制药以虚假事项列支学术推广费37,00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南新制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9月13日

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