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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070
文号
财监法〔2025〕240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9月13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40号 )

   财监法〔2025〕24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尚华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惠润园3号楼1层110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兴荣华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兴荣华所对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马国药)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识别天马国药虚构出口业务主要原材料人参(包括林下参)和虫草花的采购及领用,虚增2023年度营业成本24,047.01万元的重大错报

  2023年天马国药虚构部分原材料采购,涉及虚增营业成本金额约24,047.01万元,具体如下:

  1.天马国药提供的仓库台账及检验台账,均无这两类原材料对应的出入库及检验记录。

  2.天马国药仓储人员均未收到或未经手过这两类原材料,且部分凭证后附的出入库单据并非本人签字。

  3.天马国药的批生产记录、生产设备,账面出口业务产量远超公司产能,且提供的批生产记录相互矛盾,如投料及投水量远大于提取罐容积、同一时段内同一个提取罐提取不同产成品的提取物等。

  4.天马国药无法提供与这两类原材料采购相关的原始送货单据及与代收代购人就订单、价格、送货、结算与催款等业务过程的支持性文件。

  根据天马国药提供的批生产记录,针对投料及投水量远大于提取罐容积这一情况,经抽样检查并测算,天马国药虚构人参(包括林下参)原材料采购金额14,877.14万元,虫草花原材料采购金额9,130.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金额24,047.01万元。

  兴荣华所在对天马国药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底稿仅执行采购分析、部分凭证检查及函证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账面采购数据与仓库台账和检验台账的差异予以关注,未针对采购真实性、付款流水等进行核查,导致未发现天马国药虚构部分原材料采购的情况。

  二、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被审计单位虚列研发费用363.73万元的重大错报

  根据天马国药提供的手工版《成品出入库分类账》和2023年底盘点表,截至2023年12月31日,部分产成品(当归、麸炒白术等合计119种)尚在仓库,但财务账面已做研发领用(涉及中药材反复搓揉的清洗系统的研制、出口压片糖果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等10个研发项目),天马国药虚列研发支出—材料费363.73万元。

  兴荣华所在审计期间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研发费用变动予以关注,未对研发领料进行检查,未发现天马国药虚列研发费用的重大错报。

  上述事项导致天马国药虚增2023年度营业成本24,047.01万元,虚列研发费用363.73万元,影响金额具有重大性。天马国药2023年度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157.50万元,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为78.75万元,兴荣华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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