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068
 - 文号
 - 财监法〔2025〕238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9月1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38号 )
财监法〔2025〕23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10号院丰台创新中心E2号楼8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伪造设备验收单提前确认收入
你公司于2023年3月与万华化学(蓬莱)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华蓬莱)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标的为3套RTO设备,实际交付时间为2024年4月,2023年底3套RTO设备尚未组装完成,不具备交付条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你公司伪造万华蓬莱项目“设备验收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7,019,399.8元,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2,919,153.38元。
二、多计研发费用,少计成本6,229,695.56元
你公司将与长春市春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春投集团清洁取暖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涉及的2023年直接成本6,229,695.56元,计入2023年你公司“适用于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的技术研究”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直接材料费,导致2023年多计研发费用、少计主营业务成本6,229,695.56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有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北京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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