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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067
文号
财监法〔2025〕237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9月13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37号)

     财监法〔2025〕23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常州亚邦制药有限公司

  地    址:常州市金坛区良常东路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你公司2024年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同一年度两份财务会计报告载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金额存在明显较大差异。

  二、虚列反担保代偿损失

  你公司对应由子公司亚邦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反担保代偿损失,在经审计并认可的2022年度单体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列报,虚增营业外支出65,559,787.33元,导致当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由盈利转为亏损;在经审计的2023年度单体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外收入65,559,787.33元,导致虚增当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江苏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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