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066
 - 文号
 - 财监法〔2025〕236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9月1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36号 )
财监法〔2025〕23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肖煜颢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5号11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天健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顺应委托人要求,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常州亚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亚邦制药)对应由子公司亚邦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亚邦股份)承担的反担保代偿损失,在经审计的2022年度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列报,虚增营业外支出65,559,787.33元,导致当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由盈利转为亏损;在经审计的2023年度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外收入65,559,787.33元,导致虚增当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同时,亚邦股份2022年少确认营业外支出、2023年多确认营业外支出和少确认以前年度损益。
天健所江苏分所在亚邦制药和亚邦股份2022年度和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明知亚邦制药没有义务承担子公司亚邦股份反担保代偿损失65,559,787.33元,且亚邦制药对此也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顺应亚邦制药不合理要求,审计错误调整导致虚增母公司亚邦制药2022年营业外支出和2023年营业外收入。同时,审计未调整亚邦股份2022年少确认营业外支出、2023年多确认营业外支出和少确认以前年度损益。
二、审计错误调整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
2020年,亚邦制药与其他三方担保人为他方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共同提供担保。因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到期借款,根据法院2023年1月《民事判决书》和当年4月《执行裁定书》,亚邦制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及金额35,713,280.61元,但对由此产生的代偿损失,未进行合理估计和账务处理,少确认2022年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
2023年12月,亚邦制药与其他担保人签署和解协议,约定亚邦制药承担上述全部债务的45%,其他担保人承担55%。亚邦制药于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支付代偿款共计17,431,088.31元。法院于2024年4月7日出具结案通知书。
天健所江苏分所在亚邦制药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充分考虑其他三方担保人的偿还能力,全额确认了该代偿损失35,958,728.16元。在亚邦制药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根据和解协议、上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调整情况及期后实际支付代偿款情况,审计未调减2022年多确认的预计负债,导致多列报预计负债和以前年度损失。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警告、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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