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064
 - 文号
 - 财监法〔2025〕234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9月1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34号 )
财监法〔2025〕23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纬七道16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能够收到政府经营补贴的情况下,多确认其他收益236,240,000元、237,64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天津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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