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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92025null005
文号
财监法〔2025〕225 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8月18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其他信息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财监法〔2025〕225 号)

                                        财监法〔2025〕225 号 

  财政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当 事 人:深圳市巨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贝尔路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座厂房401 

  依照《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基于对你所的有关行政处罚,财政部决定将你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关事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认定你所在多个审计项目中,存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严重违法问题。2025年1月,财政部对你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7,900元并处罚款239,500元、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将你所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列入期限为五年。 

  依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管理措施外,财政部还将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依照《办法》规定向财政部申请提前移出。 

  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有证据证明公示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财政部进行更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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