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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058
文号
财监法〔2025〕20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1月23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20号)

                                        财监法〔2025〕20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姚忱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广东明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广东明心)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一品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一品源)2021年虚增净利润161,477.89元,虚增比例为450.98%;虚增货币资金73,063.97元,虚增比例为75.07%;虚增应收账款9,577,211.75元,虚增比例为416.20%;虚增应付账款8,976,713.17元,虚增比例为58.04%;虚增短期借款507,000.00元,虚增比例为167.22%;虚减其他应付款520,358.00元,虚减比例为31.68%。 

  广东明心在一品源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企业银行存款执行函证程序,未核对企业账面金额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且未说明理由;未对短期借款执行函证程序,未取得短期借款合同进行核对;未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且未执行替代程序。广东明心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鉴于你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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