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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058
文号
财监法〔2025〕19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1月23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9号)

                                        财监法〔2025〕19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张坤菊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广东明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广东明心)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蓝极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蓝极星)2022年财务报表虚增银行存款9,299,170.54元,虚增比例为5,779.54%;虚减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的承兑保证金账面金额6,542,442.08元,虚减比例为15.14%;虚增计入其他应收款的理财产品32,016,031.13元,虚增比例为376.66%。同时,理财产品未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而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虚增其他应收款40,516,031.13元,虚增比例为4,049.14%;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0元,虚减8,500,000.00元,虚减比例为100.00%。 

  广东明心在蓝极星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仅对货币资金、计入其他应收款的理财产品抽取2笔凭证进行检查,未对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理财产品实施函证程序,未核对企业账面金额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鉴于你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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