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58
 - 文号
 - 财监法〔2025〕18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1月2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8号)
                                        财监法〔2025〕18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宋晓力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深圳市度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深圳度支)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伟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伟绿达)会计记账凭证不完整,未进行账表、账证、账实核对,未进行完整的会计核算,未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截至2023年10月,仅对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了部分记录。
  深圳度支未到伟绿达生产经营地址开展审计工作,根据来源不明的财务数据,为其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伟绿达2021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鉴于你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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