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58
- 文号
- 财监法〔2025〕17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1月2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7号)
财监法〔2025〕17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张家安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深圳市度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深圳度支)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微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微克科技)2021年虚减期末货币资金22,500,000.00元,虚减比例为65%;虚减存货14,616,503.94元,虚减比例为54%;虚减应收账款18,541,717.67元,虚减比例为85%;虚减应付账款36,691,300.80元,虚减比例为95%;虚减应交税费508,856.03元,虚减比例为92%;虚减应付票据10,000,000.00元,虚减比例为93%;虚减资本公积10,602,940.00元,虚减比例为42%;虚减营业收入48,311,497.28元,虚减比例为22%;虚减营业成本37,035,984.84元,虚减比例为20%;虚减管理费用10,375,242.43元,虚减比例为44%。深圳度支在微克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鉴于你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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