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58
- 文号
- 财监法〔2025〕16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1月2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6号)
财监法〔2025〕16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贺彬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深圳市度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深圳度支)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度支在深圳市腾星宏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腾星)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一、深圳度支直接将深圳腾星对手方为不同主体的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进行对冲调减,虚减预付账款42,571,357.67元、预收账款42,571,357.67元。虚减资产占深圳腾星账表记录总资产的44%、虚减负债占深圳腾星账表记录总负债的62%。虚减后,深圳腾星资产负债率由72%降至50%。
二、深圳腾星未按历史成本计量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虚增2022年无形资产7,962,376.24元,虚增比例为18209%;虚增资本公积8,000,000.00元;确认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通过研发费用结转所需物料成本,多计2022年研发费用、少计主营业务成本6,642,863.58元,多计研发费用比例为147%。深圳度支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四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鉴于你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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