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58
- 文号
- 财监法〔2025〕14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1月2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4号)
财监法〔2025〕14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李燕梅
地 址:湖南省冷水江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深圳文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深圳文本)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欧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欧瑞博)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01,317,344.57元,虚增比例为18.61%;虚减所得税费用19,948,912.92元,虚减比例为100.00%;虚增净利润58,198,429.43元,虚增比例为52.68%;虚减货币资金49,471,385.62元,虚减比例为15.63%;虚减应收账款30,626,766.23元,虚减比例为30.90%;虚减预付账款10,822,370.35元,虚减比例为73.00%;虚增递延所得税资产47,210,784.67元,虚增比例为100.00%;虚减应付账款15,676,989.80元,虚减比例为16.71%;虚减合同负债78,805,708.06元,虚减比例为100.00%。深圳文本在欧瑞博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鉴于你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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