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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058
文号
财监法〔2025〕13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1月23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3号)

                                        财监法〔2025〕13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陈瑞平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深圳文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深圳文本)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艾特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称艾特自动化)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3,158,069.23元,虚增比例为16.28%;虚减销售费用2,435,194.64元,虚减比例为45.74%;虚增管理费用1,547,766.62元,虚增比例为47.96%;虚减营业外收入1,813,517.68元,虚减比例为90.77%;虚减货币资金269,488.04元,虚减比例为44.48%;虚增应收票据840,681.70元,虚增比例为18.49%;虚增应收账款2,128,215.72元,虚增比例为23.37%;虚增预付账款3,064,944.04元,虚增比例为5,527.07%;虚增其他应收款4,486,284.10元,虚增比例为606.28%;虚减应付账款2,084,055.12元,虚减比例为44.66%;虚增预收账款3,101,812.11元,虚增比例为312.74%;虚减应付职工薪酬682,500.00元,虚减比例为62.55%;虚增其他应付款6,665,000.00元,虚增比例为6,665.00%;虚增实收资本5,000,000.00元,虚增比例为5,000.00%。深圳文本在艾特自动化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鉴于你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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