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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5null058
文号
财监法〔2025〕12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1月23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2号)

                                        财监法〔2025〕12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晓林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深圳市巨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巨源立德)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微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微克科技)2021年虚减期末货币资金22,500,000.00元,虚减比例为65%;虚减应收账款13,149,538.00元,虚减比例为62%;虚减存货4,616,503.94元,虚减比例为17%;虚减使用权资产3,520,960.64元,虚减比例为100%;虚减应付票据10,000,000.00元,虚减比例为93%;虚减应付账款16,930,280.97元,虚减比例为44%;虚减合同负债2,188,419.96元,虚减比例为100%;虚减租赁负债2,045,725.98元,虚减比例为100%;虚减资本公积10,602,940.00元,虚减比例为42%;虚减2021年度营业收入48,311,497.28元,虚减比例为22%;虚减营业成本37,035,984.84元,虚减比例为20%;虚减管理费用10,375,242.43元,虚减比例为44%。巨源立德在微克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鉴于你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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