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5null058
- 文号
- 财监法〔2025〕11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01月23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1号)
财监法〔2025〕11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秀玲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深圳市巨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巨源立德)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世椿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世椿智能)2022年虚增期末存货15,681,182.02元,虚增比例为17%;虚减其他应付款10,800,000.00元,虚减比例为42%;虚增未分配利润19,213,792.03元,虚增比例为85%;虚增2022年度投资收益10,800,000.00元,虚增比例为100%;虚增营业利润17,096,180.02元,虚增比例为158%;虚增净利润16,284,224.34元,虚增比例为147%。巨源立德在世椿智能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数据与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或重大不一致,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鉴于你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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