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237
- 文号
- 财监法〔2024〕407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1月2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407号)
财监法〔2024〕407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吴玲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广东明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广东明心)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永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永霖科技)2021年通过提前确认投资收益虚增净利润12,092,754.62元,虚增比例为4,515.23%。广东明心在永霖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核查永霖科技子公司关于分红的股权大会的会议记录,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