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238
 - 文号
 - 财监法〔2024〕406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1月2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406号)
  财监法〔2024〕406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何丽华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广东明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广东明心)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深圳市长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林家居)2021年虚增货币资金4,886,680.15元,虚增比例为242.96%,虚增金额占财务报表总资产的20.09%。广东明心在长林家居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银行存款执行函证程序,未核对企业账面金额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且未说明理由,未发现企业账务处理错误,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
  深圳市伟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伟创源科技)2021年跨期确认存货,导致虚减2021年末存货9,587,787.57元,虚减比例为58.04%;虚减应交税费1,246,412.43元,虚减比例为82.37%;虚减应付账款10,834,200.00元,虚减比例为27.53%。广东明心在伟创源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对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及替代性程序,未对应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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