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238
- 文号
- 财监法〔2024〕404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1月2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404号)
财监法〔2024〕404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万巧霞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广东明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广东明心)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晨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期末货币库存现金金额5,121,744.71元,实际现金余额为98,905.42元,虚增货币资金5,022,839.29元,虚增比例为415.20%。广东明心在中晨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库存现金监盘表无被审计单位签字,监盘表上的签字日期早于监盘人入职时间,监盘表金额与企业实际现金余额不符且差异巨大,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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