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238
- 文号
- 财监法〔2024〕402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1月2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402号)
财监法〔2024〕402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素玲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广东明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广东明心)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一)在深圳市百路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百路驰)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百路驰2021年财务报表期末库存现金金额11,257,059.42元,实际现金余额为30,422.51元,虚增货币资金11,226,636.91元,虚增比例为1,448.04%。广东明心在百路驰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库存现金监盘表无被审计单位签字,监盘表上的签字日期早于监盘人入职时间,监盘表金额与企业实际现金余额不符且差异巨大,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二)在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晨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中晨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期末货币库存现金金额5,121,744.71元,实际现金余额为98,905.42元,虚增货币资金5,022,839.29元,虚增比例为415.20%。广东明心在中晨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库存现金监盘表无被审计单位签字,监盘表上的签字日期早于监盘人入职时间,监盘表金额与企业实际现金余额不符且差异巨大,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三)在中晨科技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中晨科技2022年财务报表期末库存现金金额2,001,670.03元,实际现金余额33,967.69元,虚增货币资金1,967,702.34元,虚增比例为98.37%。广东明心归档的2022年纸质审计工作底稿中,存留有中晨科技2022年期末库存现金监盘表,金额与中晨科技实际现金余额差异巨大,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二、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一)在深圳市蓝极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蓝极星)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蓝极星2022年财务报表虚增银行存款9,299,170.54元,虚增比例为5,779.54%;虚减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的承兑保证金账面金额6,542,442.08元,虚减比例为15.14%;虚增计入其他应收款的理财产品32,016,031.13元,虚增比例为376.66%。同时,理财产品未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而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虚增其他应收款40,516,031.13元,虚增比例为4,049.14%;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0元,虚减8,500,000.00元,虚减比例为100.00%。广东明心在蓝极星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仅对货币资金、计入其他应收款的理财产品抽取2笔凭证进行检查,未对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理财产品实施函证程序,未核对企业账面金额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二)在蓝极星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蓝极星2021年财务报表虚增货币资金29,341,446.00元,虚增比例为64.61%;虚增计入其他应收款的理财产品32,552,112.72元,虚增比例为651.04%。同时,对持有的理财产品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未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导致虚增其他应收款37,552,112.72元,虚增比例为6,593.59%;虚减交易性金融资产5,000,000.00元,虚减比例为100.00%。广东明心在蓝极星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仅对货币资金、计入其他应收款的理财产品抽取2笔凭证进行检查,未对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理财产品实施函证程序,未核对企业账面金额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三)在深圳市一品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一品源)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一品源2021年虚增净利润161,477.89元,虚增比例为450.98%;虚增货币资金73,063.97元,虚增比例为75.07%;虚增应收账款9,577,211.75元,虚增比例为416.20%;虚增应付账款8,976,713.17元,虚增比例为58.04%;虚增短期借款507,000.00元,虚增比例为167.22%;虚减其他应付款520,358.00元,虚减比例为31.68%。广东明心在一品源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企业银行存款执行函证程序,未核对企业账面金额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且未说明理由;未对短期借款执行函证程序,未取得短期借款合同进行核对;未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且未执行替代程序。广东明心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三、明知虚增研发费用而不予指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一)在深圳奥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奥简科技)“低功耗/高性能线性降压(LDO)芯片”项目专项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奥简科技“低功耗/高性能线性降压(LDO)芯片”项目,共计支出9,829,509.14元,其中将2022年度投入到40V开关式降压稳压器等6个项目的研发费用金额5,335,365.17元重复列入该项目,虚增研发费用5,335,365.17元,虚增比例为118.72%。广东明心在奥简科技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已获取奥简科技2022年度研发费用台账以及对应的凭证明细,但在对奥简科技“低功耗/高性能线性降压(LDO)芯片”项目的专项审计中,将上述6个项目的研发费用重复归集到“低功耗/高性能线性降压(LDO)芯片”项目中,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二)在深圳市新概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概念)2021年8月-2023年6月“新概念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项目”支出专项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新概念2021年8月-2023年6月投入“新概念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项目”的支出共计532,166.45元,其中将2022年度投入到“医用内窥镜色彩还原度测试方法及装置的研发”项目和“电动柔性光纤镜塔设备的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264,000.69元重复列入该项目的支出明细,虚增研发费用264,000.69元,虚增比例为98.45%。广东明心在新概念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已获取新概念2022年度研发费用台账以及对应的凭证明细,但在对新概念2021年8月-2023年6月“新概念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项目”支出的专项审计中,将上述2个项目的研发费用重复支出归集到“新概念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项目”项目中,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四、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一)在深圳市长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林家居)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长林家居2021年虚增货币资金4,886,680.15元,虚增比例为242.96%,虚增金额占财务报表总资产的20.09%。广东明心在长林家居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银行存款执行函证程序,未核对企业账面金额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且未说明理由,未发现企业账务处理错误,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在深圳市永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永霖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永霖科技2021年通过提前确认投资收益虚增净利润12,092,754.62元,虚增比例为4,515.23%。广东明心在永霖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核查永霖科技子公司关于分红的股权大会的会议记录,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五、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
深圳市伟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伟创源科技)2021年跨期确认存货,导致虚减2021年末存货9,587,787.57元,虚减比例为58.04%;虚减应交税费1,246,412.43元,虚减比例为82.37%;虚减应付账款10,834,200.00元,虚减比例为27.53%。广东明心在伟创源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对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及替代性程序,未对应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