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238
 - 文号
 - 财监法〔2024〕398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1月2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98号)
  财监法〔2024〕398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余大为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深圳市度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深圳度支)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腾星宏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腾星)2021年确认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通过研发费用结转所需物料成本,多计2021年研发费用、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225,827.57元,多计研发费用比例为190%。深圳度支在深圳腾星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研发费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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