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238
- 文号
- 财监法〔2024〕394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1月2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94号)
财监法〔2024〕394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深圳市度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A309-B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你所在深圳市腾星宏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腾星)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通过违规冲减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科目金额等方式,编造事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一)你所直接将深圳腾星对手方为不同主体的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进行对冲调减,虚减预付账款42,571,357.67元、预收账款42,571,357.67元。虚减资产占深圳腾星账表记录总资产的44%、虚减负债占深圳腾星账表记录总负债的62%。虚减后,深圳腾星资产负债率由72%降至50%。
(二)深圳腾星未按历史成本计量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虚增2022年无形资产7,962,376.24元,虚增比例为18209%;虚增资本公积8,000,000.00元。深圳腾星确认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通过研发费用结转所需物料成本,多计2022年研发费用、少计主营业务成本6,642,863.58元,多计研发费用比例为147%。你所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一)在深圳市微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微克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你所出具的微克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虚减期末货币资金22,500,000.00元,虚减比例为65%;虚减存货14,616,503.94元,虚减比例为54%;虚减应收账款18,541,717.67元,虚减比例为85%;虚减应付账款36,691,300.80元,虚减比例为95%;虚减应交税费508,856.03元,虚减比例为92%;虚减应付票据10,000,000.00元,虚减比例为93%;虚减资本公积10,602,940.00元,虚减比例为42%;虚减营业收入48,311,497.28元,虚减比例为22%;虚减营业成本37,035,984.84元,虚减比例为20%;虚减管理费用10,375,242.43元,虚减比例为44%。你所在微克科技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二)在深圳市伟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伟绿达)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截至2023年10月24日,伟绿达仅对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了部分记录。该公司会计记账凭证不完整,未进行账表、账证、账实核对,未进行完整的会计核算,未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你所未到伟绿达生产经营地址开展审计工作,根据来源不明的财务数据,为其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你所在伟绿达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三)在深圳市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卓越)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深圳卓越2022年虚增期末库存现金223,381.48元,虚增比例为7.29%;虚减应收账款1,063,339.29元,虚减比例为8.01%;虚减预付账款498,645.68元,虚减比例为100.00%;虚增其他应收款26,399.75元,虚增比例为100.00%;虚减预收账款375,362.35元,虚减比例为100.00%;虚减应交税费115,068.22元,虚减比例为53.18%;虚减其他应付款845,300.87元,虚减比例为24.87%。整体导致深圳卓越2022年度虚减资产总额5.34%,虚减负债总额10.58%,资产负债率从50.46%降至47.66%。你所在深圳卓越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简单抄录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数据,未进行账表、账证、账实核对,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三、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一)在深圳腾星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深圳腾星确认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通过研发费用结转所需物料成本,多计2021年研发费用、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225,827.57元,多计研发费用比例为190%。你所在深圳腾星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对研发费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就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在深圳市智玩无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智玩)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深圳智玩2021年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报的期末余额为0元。经测算,智玩2021年度期末实际存货结余数量约为453,763PCS,对应金额4,033,084.00元,你所审计报告少计深圳智玩2021年末存货金额4,033,084.00元,占深圳智玩2021年末总资产的18%。
你所在深圳智玩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年末存货为0的明显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存货实施任何审计程序,简单抄录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三)在深圳富达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富达金)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富达金2021年“研发支出”辅助账记录13个研发项目均为滑雪固定器类项目,对应部门为“BURTON”部门。但富达金研发费用明细账记录渔具部门研发材料领用金额为2,364,108.46元,占研发领料总额的63.60%;LED部门研发材料领用金额为1,352,617.00元,占研发领料总额的36.39%,与研发项目对应的“BURTON”部门研发领料金额为500.00元,仅占0.01%。富达金2021年账面记录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32%,将上述计入渔具部门和LED部门的研发领料调出后实际的研发费用金额为1,095,460.17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98%。综上,富达金多计2021年度研发费用3,716,725.46元,多计比例为339%。
同时,对于由你所出具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事项,富达金表示不知情,也未向你所提供相关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你所在富达金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根据来源不明的部分财务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在深圳卓越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深圳卓越2021年虚增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768,304.88元,虚增比例为1222%;虚增营业收入4,303,340.00元,虚增比例为31%;虚增营业成本5,714,054.41元,虚增比例为114%;少计合同履约成本3,726,414.04元。你所在深圳卓越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简单抄录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数据,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你所在深圳市天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天鹤)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简单抄录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数据,未进行账证、账实核对,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
(一)你所未对深圳天鹤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和对应的会计分录方式在账簿中进行调账的行为进行审计调整。如:2021年12月31#凭证:借:应交税金-增值税(待认证税额) 91,288.69元;贷:现金 91,288.69元;33#凭证:借:应收账款 7,200元;贷:现金 7,200元。
(二)你所未对深圳天鹤漏记银行账户及其中发生的业务金额情况进行审计调整,导致深圳天鹤少计2021年期末短期借款695,000.00元,占2021年末短期借款总额的34%。
五、内部管理混乱,使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出具审计报告
你所向深注协报备及提供给深圳卓越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编号为深度财审字[2022]第PC183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许晓冬、李瑶),正文签字盖章页(事务所盖章处)为深圳文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印章,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伟、张枥方。报备的注册会计师与实际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不同。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900元并处罚款59,500元、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深圳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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