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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238
文号
财监法〔2024〕392号
发文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392号)

    

  财监法〔2024〕392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高振霞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深圳文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深圳文本)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可瑞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可瑞高新)2022年虚减营业成本12,586,583.82元,虚减比例为33.37%;虚增销售费用1,705,196.11元,虚增比例为187.35%;虚增管理费用4,806,275.90元,虚增比例为320.90%;虚增研发费用1,160,171.73元,虚增比例为32.70%;虚增净利润4,526,082.51元,虚增比例为330.73%;虚减预付账款8,633,331.15元,虚减比例为72.34%;虚减存货10,580,000元,虚减比例为57.56%;虚增固定资产1,947,234.57元,虚增比例为79.53%;虚增无形资产2,246,828.51元,虚增比例为100.00%;虚减应付账款7,603,331.15元,虚减比例为52.14%;虚减其他应付款7,895,829.74元,虚减比例为75.37%;虚减长期借款6,429,928.81元,虚减比例为43.18%。深圳文本在可瑞高新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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