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4null238
- 文号
- 财监法〔2024〕391号
- 发文时间
- 2024年11月27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4〕391号)
财监法〔2024〕391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李伟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深圳文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深圳文本)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一)在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景鹏建设)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景鹏建设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665,222,853.81元,虚增比例为143.00%;虚增营业成本652,852,938.29元,虚增比例为161.96%;虚增管理费用6,779,833.36元,虚增比例为46.04%;虚减研发费用15,070,965.83元,虚减比例为100.00%;虚增所得税费用3,017,030.88元,虚增比例为93.83%;虚增净利润16,475,821.37元,虚增比例为80.46%;虚增应收账款130,015,708.83元,虚增比例为408.32%;虚减预付账款665,639,518.68元,虚减比例为95.51%;虚减其他应收款567,695,191.80元,虚减比例为88.39%;虚增存货135,403,351.90元,虚增比例为447.92%;虚增固定资产8,516,768.56元,虚增比例为519.22%;虚减应付账款296,538,653.18元,虚减比例为77.74%;虚减合同负债386,000,140.90元,虚减比例为100.00%;虚增应交税费8,726,999.47元,虚增比例为156.31%;虚减其他应付款368,411,491.10元,虚减比例为98.24%。深圳文本在景鹏建设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二)在中成空间(深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成空间)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中成空间2022年虚减信用减值损失13,495,618.83元,虚减比例为87.21%;虚减资产减值损失835,885.28元,虚减比例为96.23%;虚减所得税费用840,446.68元,虚减比例为126.93%;虚增净利润21,309,719.60元,虚增比例为433.83%;虚减应收票据47,468,768.08元,虚减比例为100.00%;虚减预付账款10,861,047.61元,虚减比例为87.90%;虚减合同资产14,092,001.40元,虚减比例为35.95%;虚减存货42,170,435.20元,虚减比例为61.14%;虚减应付票据47,468,768.08元,虚减比例为96.93%;虚减应付账款44,570,820.68元,虚减比例为30.17%;虚减合同负债53,493,489.37元,虚减比例为100.00%;虚减其他应付款8,252,577.30元,虚减比例为17.13%。深圳文本在中成空间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三)在深圳市欧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欧瑞博)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欧瑞博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01,317,344.57元,虚增比例为18.61%;虚减所得税费用19,948,912.92元,虚减比例为100.00%;虚增净利润58,198,429.43元,虚增比例为52.68%;虚减货币资金49,471,385.62元,虚减比例为15.63%;虚减应收账款30,626,766.23元,虚减比例为30.90%;虚减预付账款10,822,370.35元,虚减比例为73.00%;虚增递延所得税资产47,210,784.67元,虚增比例为100.00%;虚减应付账款15,676,989.80元,虚减比例为16.71%;虚减合同负债78,805,708.06元,虚减比例为100.00%。深圳文本在欧瑞博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四)在欧瑞博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欧瑞博2022年虚增其他收益4,914,798.36元,虚增比例为29.29%;虚增投资收益2,402,409.12元,虚增比例为372.27%;虚增信用减值损失3,188,471.11元,虚增比例为100.00%;虚减资产减值损失27,548,549.56元,虚减比例为100.00%;虚减所得税费用10,750,126.26元,虚减比例为100.00%;虚增净利润126,672,740.89元,虚增比例为109.96%;虚减货币资金49,451,520.85元,虚减比例为15.35%;虚增应收账款47,896,134.28元,虚增比例为170.06%;虚增预付账款18,052,739.84元,虚增比例为293.92%;虚增其他应收款4,792,429.50元,虚增比例为41.27%;虚增投资性房地产58,784,491.48元,虚增比例为891.37%;虚增使用权资产4,400,747.73元,虚增比例为34.04%;虚增递延所得税资产57,960,910.93元,虚增比例为100.00%;虚减合同负债71,217,773.18元,虚减比例为69.75%;虚减应付职工薪酬10,355,935.46元,虚减比例为54.32%;虚增租赁负债4,077,009.99元,虚增比例为30.92%。深圳文本在欧瑞博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五)在深圳可瑞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可瑞高新)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可瑞高新2022年虚减营业成本12,586,583.82元,虚减比例为33.37%;虚增销售费用1,705,196.11元,虚增比例为187.35%;虚增管理费用4,806,275.90元,虚增比例为320.90%;虚增研发费用1,160,171.73元,虚增比例为32.70%;虚增净利润4,526,082.51元,虚增比例为330.73%;虚减预付账款8,633,331.15元,虚减比例为72.34%;虚减存货10,580,000元,虚减比例为57.56%;虚增固定资产1,947,234.57元,虚增比例为79.53%;虚增无形资产2,246,828.51元,虚增比例为100.00%;虚减应付账款7,603,331.15元,虚减比例为52.14%;虚减其他应付款7,895,829.74元,虚减比例为75.37%;虚减长期借款6,429,928.81元,虚减比例为43.18%。深圳文本在可瑞高新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二、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一)在深圳蓝胖子机器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称蓝胖子)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蓝胖子2021年处置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不满足投资收益确认条件,导致虚增投资收益50,632,500.00元,虚增比例为100.00%,使其2021年净利润由亏损12,535,211.58元转为盈利38,097,288.42元。深圳文本在蓝胖子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其处置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不满足投资收益确认条件,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在深圳市粤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粤能环保)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
粤能环保2021年财务报告列报货币资金720,843.28元,虚增货币资金700,333.53元,虚增比例为3,414.64%。深圳文本在粤能环保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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