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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4null238
文号
财监法〔2024〕388号
发文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88号)

    

   

  财监法〔2024〕388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侯玉昆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对深圳市巨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称巨源立德)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希格玛)对持有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投资成本金额计量,未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导致少计2022年末总资产2,519,852,445.30元,少计金额超过财务报表总资产金额(310,770,538.15元)的8倍。巨源立德在希格玛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上述重大会计差错,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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